體育丨孫楊 希望等來公正裁決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 作者: 楊瀟 日期: 2019-11-23

翻譯的失誤以及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提出的公共利益論點,是否會對最終結果造成不利影響正是令人擔憂的關鍵

特約撰稿 ?楊瀟 ?/ 編輯?? 孫凌宇? rwzkzx@126.com

頭圖:孫楊在2019國際泳聯(lián)世錦賽期間訓練備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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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陷“拒檢風波”

2019年1月,英國媒體《The Sunday Times》報道稱,孫楊去年在一次賽外藥檢中與興奮劑檢測人員發(fā)生沖突,“在無檢測人員陪同的情況下遞交了裝有尿樣的小瓶,并由團隊的一名安保人員用錘子砸碎了一份血液樣本瓶。”當日,孫楊即通過律師發(fā)表聲明:該報道嚴重失實;在檢查過程中第三方檢測機構IDTM(國際興奮劑檢測與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存在多項違規(guī)操作;包括無法提供IDTM對此次檢查的授權文件、無法提供反興奮劑檢查官資格證明;3名工作人員在檢測報告中虛假陳述并捏造了孫楊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事實,侵犯了孫楊的名譽權。

判定游泳運動員是否違規(guī)使用興奮劑的機構有三個,國際泳聯(lián)(FINA)、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ADA)和國際體育仲裁庭(CAS),三者彼此獨立。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lián)曾就此事舉行13個小時的聽證會并在2019年1月3日裁定“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三名藥檢員中只有一人有資質(zhì),另一人在未經(jīng)孫楊同意的情況下就進行錄影錄音違反了藥檢程序,因此該次藥檢樣本不是合格樣本,孫楊的行為不被認定為損毀合法樣本”;但WADA不服,繼續(xù)向CAS提起上訴。孫楊也提出公開審理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一石激起千層浪,孫楊作為世界紀錄保持者,在國際泳壇優(yōu)異的成績難免讓競爭對手眼紅。陷入拒檢風波的孫楊先后被英國前名將詹姆斯·蓋伊、澳大利亞前名將斯科特·鄧肯、現(xiàn)役游泳運動員霍頓等人冷嘲熱諷,甚至出現(xiàn)了世錦賽男子400米自由泳頒獎典禮上霍頓拒絕和冠軍孫楊同臺領獎的事件。

公平是體育競技的核心,也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人類追求更快、更高、更強的奧林匹克精神才能閃耀出力與美的光輝。沒有人對WADA嚴厲打擊使用興奮劑的行為有疑義,但同時,我們也都熟悉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作為手握可能終結一名運動員體育生命乃至終身名譽之權力的機構,必須在完備的規(guī)則中運行,否則對公平的追求將淪為荒謬的諷刺。

而對于競爭對手的冷嘲熱諷甚或是惡意歪曲,尊重事實是最好的回應——霍頓在里約奧運會以及今年世錦賽上罵孫楊是“drug cheater(服藥的騙子)”,理由是2014年孫楊因服用治療心肌炎的藥物中含有曲美他嗪被處以禁賽三個月的處罰。且不談該事件中孫楊是因為醫(yī)療原因誤服,就說孫楊2014年復出后一直到2016年里約奧運會,歷次藥檢都沒有問題,多次在重大比賽奪得金牌,霍頓等人過激的言論和行為背后究竟是什么心態(tài)自不必多言。

2019世錦賽男 子400米自由泳頒獎典禮上, 霍頓(左)拒絕和冠軍孫楊(中)同臺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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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CAS仲裁案中的波折

國際體育仲裁庭的審理一般情況下不公開進行,本次公開審理是歷史上第二次。上一次要追溯到1999年,曾在亞特蘭大奧運會上獲得三金一銅的愛爾蘭游泳運動員米歇爾·史密斯,也是在一次“飛行藥檢”中因試圖破壞藥檢尿樣被國際泳聯(lián)處以禁賽四年的處罰。她隨后上訴,但CAS最終維持原判。不同的是,針對孫楊此次事件,國際泳聯(lián)裁定不構成違規(guī)拒檢。

CAS適用的程序法是瑞士聯(lián)邦國際私法關于仲裁的程序法以及《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程序規(guī)則》,適用的實體法是奧林匹克憲章、各國奧委會的章程和規(guī)定、國際反興奮劑條例、各體育聯(lián)合會體育協(xié)會或俱樂部的章程和規(guī)定。CAS的裁決是終局性的,當事人僅能就裁決的法律事由向瑞士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例如缺乏管轄權、程序違法或違背公共政策,針對爭議的事實部分不能上訴。

WADA于1999年在瑞士洛桑成立,總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爾,是一家獨立于國際奧委會和各體育聯(lián)合會的致力于反興奮劑的組織,負責制定、監(jiān)督和實施《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其在反興奮劑領域的權力十分強大,有權對“可能導致使用興奮劑的行為啟動調(diào)查……有權單獨就特定興奮劑案件的決定向CAS提出上訴,上訴審查的范圍包括爭議事件的所有事項,不受之前體育聯(lián)合會作出的審查范圍和結果限制”。

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暴力拒檢”實際上是錯誤表述,從本次直播的仲裁庭審不難看出,孫楊一方的證詞、證據(jù)表明他的行為確實不構成暴力拒檢,隨后WADA律師的質(zhì)證也沒有提“暴力”,而是主張孫楊“干預(tamper)”取樣過程,阻止檢驗人員將血樣帶離的行為直接違反了《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二條:

2.3 逃避樣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興奮劑規(guī)則授權的檢查通知后,拒絕樣本采集、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樣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樣本采集的行為。

2.5 破壞興奮劑管制過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義之內(nèi)的行為。篡改應該包括但不僅限于,故意干擾或企圖干擾興奮劑檢查官、向反興奮劑組織提供虛假信息、恐嚇或企圖恐嚇潛在的證人。

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是否違反上述條例。

孫楊的律師表示:1. 按照WADA《采樣人員指引》第17頁的規(guī)定,血檢官和尿檢官應該攜帶IDTM開具的身份證明,上面應該有姓名、照片、采樣機構等信息;如果沒有IDTM的資質(zhì)證明,就要有一個政府身份證明(比如身份證)加IDTM的授權證明。2. 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上述資質(zhì),違反了《指引》,并構成對《檢測與調(diào)查國際標準》的違反。

WADA的律師則主張:1. 《指引》本身是沒有約束力的,只是守則,只有建議作用,實際操作中很少會嚴格執(zhí)行,當天晚上,抽樣人員攜帶的證件符合一般的實踐情況。2. 負責采集樣本的IDTM,曾經(jīng)60次對孫楊進行進行采樣,孫楊本人理應很熟悉相應程序。

可見,WADA實際上默認了當天晚上檢驗人員的資質(zhì)確實違反《指引》,但主張《指引》沒有強制力,只是輕微的程序瑕疵,孫楊的行為仍然構成違反具有強制力的《條例》。

在這之后,WADA的律師拋出了一個重要的論點:即使采樣人員的資質(zhì)有法律瑕疵,孫楊也應該通過合法的申訴途徑解決而不是阻止取樣。他強調(diào):如果本案孫楊贏了,那么以后所有運動員都可以找出一些程序瑕疵然后拒絕取樣,那么這套檢驗程序背后的反興奮劑公共利益就會形同虛設。孫楊的律師沒有就公共利益的新論點展開論述,仲裁員Philip Sands曾提示孫楊的律師回應該論點:如果我判孫楊贏,明天所有運動員都揪著程序瑕疵不放拒絕取樣,那是不是仲裁庭要被洪水一樣的案件淹沒呢?

本案首席仲裁員是Franco Frattini(意大利前外長、法官)、 另外兩名仲裁員分別是Romano F. Subiotto(英國、比利時、布魯塞爾律師)和Philippe Sands(教授、律師)。當事人雙方都選了國際知名的律師作代理人,可以說陣容十分強大。不過令大家萬萬沒有想到的是:11月15日的庭審中,英漢互譯的信息完整度和流暢性還不到五成,翻譯人員甚至出現(xiàn)了不少錯譯、漏譯。

WADA 律師:But that’s not my question. My question, please, is: you’ve been approximately tested, or given approximately 200 samples. Are you saying today that after all the times you’ve been tested that you are not aware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refusing to provide a sample?

翻譯:你有給200毫升血液……但是,但是你沒有被告知,這樣子你會有,這個事情你會有多么嚴重的后果,你知道嗎?

孫楊律師隨后向仲裁庭聲明,翻譯人員錯誤地把“接受過200次檢驗”誤譯為“200毫升血液”,如果沒有正確的翻譯那么孫楊就無法清晰地回答問題。除此之外的漏譯和誤譯不勝枚舉,翻譯的水平如此之低,令人汗顏。孫楊當庭多次表示“不好意思,我沒有聽明白”。仲裁員也發(fā)現(xiàn)了問題,不得不多次延長陳述時間,庭審耗時12個小時才結束。

總的來說,除了翻譯表現(xiàn)的令人大跌眼鏡之外,雙方律師的表現(xiàn)都很專業(yè)。除了在公共利益這個論點上,孫楊和FINA的律師似乎沒有充分回應,只是強調(diào)孫楊被沒有資格的檢驗人員錄像以及被要求當著家人的面排尿受檢,嚴重侵犯了其個人權利。

孫楊的最后陳詞:“當檢查人員違規(guī)攜帶不相干的陌生人深夜進入我的住宅時,我的個人信息該如何得到保護?當檢查人員從見到我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偷偷對我進行拍照、攝像時,我的肖像權該如何得到保護?當缺乏符合資質(zhì)的陪同員監(jiān)督我排尿時,主檢官竟然提議讓我母親站在身后進行監(jiān)督,我的隱私權如何得到保護?為什么我沒有權利要求檢查人員出示合法資質(zhì)?當我提議為了等候有資質(zhì)的檢查官來進行檢查,我可以一直等到天亮時,為何主檢官卻對我說拒絕?”

11月15日,瑞士蒙特勒,孫楊和母親在藥檢聽證會后合影

本案中WADA只需要證明檢查人員資質(zhì)不全部違反《條例》就能贏,而孫楊一方除了證明檢察人員資質(zhì)不全之外還需要論證違反《指引》的操作不僅僅是程序瑕疵更是嚴重違反《條例》,才能證明拒檢并無過錯,難度可謂遠高于對方。翻譯的失誤以及WADA提出的公共利益論點,是否會對最終結果造成不利影響正是令人擔憂的關鍵。

客觀地講,WADA既是規(guī)則的制定者也是執(zhí)行者,其自身操作不規(guī)范的地方就解釋為“程序瑕疵”,而運動員的拒絕配合就被解釋為“嚴重違反條例”,不得不讓人深思到底什么樣的制度才能維護體育的尊嚴。

其實,如果辯方能從保護運動員基本人權以及維護程序正義的法益并不低于反興奮劑的公共利益方面作出論述,或許更能防止仲裁庭形成一種孫楊堅持個人權利而輕視公共利益的錯覺。另外,《指引》和《條例》效力引發(fā)的爭議,如果能促使業(yè)內(nèi)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規(guī)范,保障運動員的基本權利、確保各項檢驗規(guī)范公正地進行,也是值得期待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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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人物周刊 2024 第810期 總第810期
出版時間: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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